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发展医药卫生事业,下设卫生部,建立了药政管理机构。随着国家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和药学事业的发展,自1952年开始,国家对药事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先后将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划归化工业部领导,医药商业、中药材经营划归商业部领导,并成立了医药工作委员会和中药管理委员会,由卫生部部长任主任委员协调工作,分工负责。2011年1月,卫生部正式公布实施修订后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临床用药的严格管理,强调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临床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组织管理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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