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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有哪些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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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店长手册》
书名:《药店店长手册》
栏目:药店店长手册 > 第九章 药店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作者:陈玉文
参编:武志昂,钟素艳,袁红梅,董丽,孟令全
页码:503-505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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