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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三、安全性实验要求

原则上所有新的有效成分均应实施该实验。但是,从与人有相似反应的一种动物所获得的大量实验结果,要比无关的数种动物所获得的实验结果更具有意义。当产生抗体不可能进行有意义的实验,并能给予足够的解释,实验时间可以缩短。亚急性毒性实验结果不能充分的评价其安全性的药品。实施实验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哺乳类细胞的实验,如对结果有怀疑、则应做其他适当的体内实验。豚鼠过敏实验可提供与免疫原性有关的潜在安全性数据,也可检测出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去除的一些杂质。其他毒性研究应注意与该药品的生理活性有关的毒性,如果某药品直接作用于免疫系统或对免疫系统产生效应时,应做有关的免疫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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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药物安全性评价》
书名:《生物技术药物安全性评价》
栏目:生物技术药物安全性评价 > 第四章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Chapter4 Quality control specifications of non‐clinical study of drugs(GLP) > 第四节 生物技术药物安全性评价方案及实验要求
作者:王军志
参编:
页码:64-65
版本:1
出版时间: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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