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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医疗机构应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确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依法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义务。药品使用单位应定期分析和记录本单位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对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组织,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标准操作规程,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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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书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栏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 第九章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 第二节 药品GUP 的主要内容
作者:宋丽丽 岳淑梅
参编:孙建勋,于培明,王海燕,杨浩,赵同双
页码:364-368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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