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中针对不同报告类型提供了三份表格,分别是《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和《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不良反应/事件名称的选取参考《 WHO药品不良反应术语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