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阳光,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据此,法院认为,尽管岳阳光知道A医院手术诊断病情为“阴茎纤维瘤病”,但由于B医院、C医院和A医院又先后确诊为“阴茎癌晚期”,特别是A医院在明知病理报告的情况下改变了原来的诊断,B医院又要求岳阳光做化疗。病历中应当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患者户籍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为门急诊患者开具度冷丁,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