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抗心律失常药物所致心律失常的诊断标准尚未统一,其诊断依据主要是通过临床观察、心电图记录、Holter监测、运动试验激发与心脏电生理检查等手段。Naccareli综合Mor gamroth等人的意见,提出了AAD致心律失常作用的诊断标准,即在AAD使用过程中:①出现药物治疗前没有的心律失常:包括缓慢性心律失常,累及窦房结、房室结及希普系统。但该诊断标准中所述心律失常不包括下列四种情形时的心律失常:心肌梗死后< 72h。所用药物的剂量或血浆药物浓度应低于中毒水平,从而区别药物中毒或过量导致的各种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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