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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收样登记与分检


检品收检应由统一的收检部门,药品检验所一般由业务技术科(室)统一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检品。接收的检品要求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与检品复验相关的信息:申请复验单位、申请复验日期、受理复验日期、复验样品标示生产或配制单位、原检验机构名称(供样单位)、原检验报告编号、所附资料、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名称等。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以及相关部门的单位介绍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送样通知等证明文件,检验依据及其他与样品有关资料。公安司法部门涉案样品的送检,应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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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药物分析》
书名:《实用药物分析》
栏目:实用药物分析 > 下篇 应用篇 > 第13章 药品质量与药品检验
作者:毕开顺
参编:丁丽霞,李好枝,丁丽霞,毕开顺,孙立新
页码:545-548
版本:1
出版时间: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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