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药师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中国国家处方。因实施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规定,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处方权和药师调剂抗菌药物的资格都有可能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