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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医疗卫生行业唯一标识的使用对象

需要唯一标识的对象非常多,包括个体、实体、信息系统、治疗方案、医疗器械等均需要被唯一标识。提供医疗服务后,医疗服务支付方(包括单位、雇主、事故责任方等医疗费用支付者,公共医保,商业保险公司等)需确认患者是否应该获得医疗服务,需要核实谁为患者提供了服务,或者判断提供医疗服务的人或组织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标识的使用对构建高效率的分级诊疗体系,方便人员及信息的流动十分重要,而全国统一的标识标准是地区间实现信息高效流转的关键。 ......

——《医疗卫生信息标准化技术与应用》
书名:《医疗卫生信息标准化技术与应用》
栏目:医疗卫生信息标准化技术与应用 > 第二篇 标准篇 > 第十三章 标识标准 > 第一节 标识标准概述
作者:李小华
参编:傅 征,李包罗,王才有,邹赛德,李华才
页码:236-23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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