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入世后国家取消了对医疗设备的进口配额管理,如非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禁止或限制的进口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机电产品,医疗设备是否进口由医院自己决定。构不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