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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第四节 精神分裂症的巩固和维持期治疗

将精神分裂症的治疗分为急性期和巩固维持期符合目前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总体发展规律,但并非每个患者都能适合这种治疗区分。如一些患者对药物有难治或疗效不佳的特征,精神症状始终不能缓解,或者一度缓解,但有应激等原因发生时又突然复发等都不能认为是稳定的,还有些患者急性期阳性症状缓解,但情感症状、阴性症状仍存在,如果将这样的情形认为已处于稳定状态可能造成治疗方面的种种不当。 美国精神病学协会(APA 1997)就将精神分裂症的治疗分为三期:急性期——从精神病性症状发作至精神病性症状缓解止,通常至少4~8周;虽然患者上述症状缓解,但极易因环境应激、心理应激或药物变化而复燃,这一阶段称为稳定化期(stabilization phase),可维持数月(通常至少6月),相当于国内所称巩固期;然后才进入稳定期(sta ble phase),相当于国内所称维持期,维持治疗即与此期密切相关。事实上,只有24.8%的患者能在2次发作间隙完全缓解,通常都有阴性症状相伴,17%的患者在发作缓解后伴随焦虑和抑郁症状,11%的患者长期存在精神病性症状,而处于维持期治疗的患者通常存在慢性精神症状,而极少能完全痊愈,维持期治疗要求临床医生尽可能减少精神病性发作的危险和处理各种持续存在的精神症状。 目前对维持期治疗的广义定义是患者既可符合病情稳定的标准,也包括持续存在部分精神症状,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性症状应基本缓解。治疗的重点集中于预防下一次复发,改善总体社会适应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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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理学》
书名:《精神药理学》
栏目:精神药理学 > 第四篇 精神障碍的药物治疗学 > 第一章 精神分裂症的治疗
作者:江开达
参编:江开达,李晓白,司天梅,崔东红,方贻儒
页码:685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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