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光过敏反应是由太阳光线和制剂的复合作用引起,其中可能有两种皮肤反应,其一为光毒性,另一种为光变态(过敏)反应。比较供试品组、赋形剂组和阳性对照组间致敏时和激发时皮肤红斑反应的差异显著性,判断供试品的光毒性和光过敏性。如阴性对照组皮肤红斑反应平均值在2以上或与阳性对照组之间差异无显著意义,应调节照射剂量和阳性药剂量重试。如供试品出现阳性反应,应调整剂量试验找到最大无反应剂量,必要时,可与上市同类药品进行比较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