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见倪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技术工作机制的建设已经起步,但较之国际先进水平、WHO有关国际标准、尤其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从机构体系、法规建设。还是开展时间、病例报告的收集数量、社会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知及ADR监测的社会效能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差距。减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提高全社会合理用药水平,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实现药品上市后监测与再评价管理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