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妊娠期按需或在接触诱发因素之前使用短效β 2受体激动剂(SABA)。然而,若SABA的使用超过了每周两次或每月一罐时,则表明哮喘症状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而要常规使用控制性药物。妊娠期使用间羟异丙肾上腺素或沙丁胺醇没有增加胎儿先天畸形的危险,这类药物归为C级(见表18‐。而根据NAEPP的最新修定,沙丁胺醇是治疗哮喘症状急性加重的首选药物。然而LABA可在治疗中~重度哮喘孕妇中与吸入性皮质类固醇(ICS)合用从而减少ICS的剂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