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0年代的癫痫发作国际分类中,将婴儿痉挛归类为全身性发作。但由于婴儿痉挛常有部分性发作的特征,且患儿常有一侧半球的局部损伤,其自然演变过程并不一定发展为全身性癫痫,因而在1981年的分类中,未将婴儿痉挛列为一种独立的发作类型,而是将其笼统地归在“不能分类的发作”中。国内以前将其归为肌阵挛发作。2001年的发作分类将痉挛(spasms)作为一种独特的发作类型。发作时肌肉持续收缩的时间比痉挛发作长,脑电图为持续的棘波节律暴发,一般不易与痉挛发作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