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欧共体统一市场的需要,欧盟从1990年开始相继颁布了《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90/385 / EEC)、《医疗器械指令》(93/42 / EEC)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98/79 / EEC)3个法令。按照这些法令的要求,医疗器械上市前审批由第三方认证机构(noti ? ed body)负责,而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由各成员国主管部门负责,并提出统一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和植入物随访记录。生产商在对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后,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与主管部门沟通和召回产品,主管部门必要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