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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

卫生监督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这里的成立要件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行为时所必须遵守的条件。只有遵守或符合这些条件,卫生监督行为才能有效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无效行为或可撤销的行为。卫生监督行为作为代表国家的一种行为,其所指向的相对人必须服从,相对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卫生监督行为所设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的行为,即相对人必须受监督行为的拘束。除因撤销或废止而使卫生监督行为消灭外,还有其他多种情况可以导致卫生监督行为的消灭:①卫生监督行为的对 ......

——《预防医学》
书名:《预防医学》
栏目:预防医学 > 第二篇 健康促进与疾病控制 > 第九章 卫生法与卫生监督 > 第二节 卫生监督
作者:孙贵范
参编:凌文华,孙志伟,姚华,王伟,孙贵范
页码:310-312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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