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 、 《药品管理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