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案》 ( Food and Drugs Act )中,化妆品被定义为:所有为清洁、改善或改变肤色、皮肤、头发或牙齿而生产、销售或展示的物质或混合物,包括除臭剂和香水[ 9 ] 。与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不同,加拿大既没有详细的化妆品分类,也没有举例清单,仅仅对于一些介于化妆品和药品之间的产品,即所谓的“边缘产品” ,发布了专门的分类指南,通过产品宣称效果、产品成分等进行归类。对于既符合化妆品定义、同时又宣称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产品,应当优先满足药品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