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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依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有责任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安全用药。药学部门应当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分析和信息报告工作,发挥药师的专业服务作用。如获知或发现已确定的严重的ADR或群体性药物不良事件,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本表是用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记录表,也可用于院内报告个体ADR的记录。 ......

——《医疗机构药学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书名:《医疗机构药学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栏目:医疗机构药学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作者: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
参编:张宗久,赵明刚,李大魁,袁锁中,汤光
页码:80-8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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