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物通过环境介质作用,对人群健康产生损害,这种污染物与产生的健康损害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即环境污染物是原因,健康损害是结果,环境污染物在前,健康损害在后。这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称之为“确定性因果关系(deterministic causality)或事实性因果关系”。解决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关键是证明健康损害是否是环境污染引起的,即证明暴露于环境污染因素和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适时地开展环境损害因果关系鉴定评估工作,已成为解决这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迫切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