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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中国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的启示

中国与新加坡职业健康监护立法细节各有不同,与国家工业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的关系。现行制度设计,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诊断”前置,普通医学观察、诊断”就被强化成“职业病诊断鉴定”责任认定的一部分,疾病诊断”的科学性、独立性广泛受到社会质疑,而为明确“疾病鉴别诊断”的合理医学观察期,也被认成“故意拖延”,甚至,被冠为“行业垄断”行为。目前,我国许多职业病诊断鉴定争议上访案例并非职业病诊断鉴定不当所致。把职业病保障提高到解决民生工程、提高生产力水平以及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高度来对待。 ......

——《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书名:《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栏目: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 第九章 新加坡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制度
作者:李涛
参编:王焕强,朱宝立,李智民,张幸,邵华
页码:156-15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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