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原则为定期产检,先控制心衰,再做产科处理。对于有心脏病的育龄妇女,要求做到孕前咨询,明确心脏病的类型、程度,心功能状态,并确定能否妊娠。若决定继续妊娠,需与心血管科医生密切配合,密切监护,积极防治心力衰竭,使之度过妊娠和分娩期。产前检查时间:患者需定期进行产科检查,妊娠20周之前每2周检查1次,妊娠20周后,尤其32周以后,发生心力衰竭的几率增加,应每周进行1次产前检查。妊娠期血流动力学改变使心脏储备能力下降,影响心脏手术后的恢复,并且术中用药及体外循环也会对胎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不主张在妊娠期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