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我国没有自己的分类系统,一些正规医院的病案管理,直接引进与使用国外的分类编码。1958年6月卫生部在南京市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精神病防治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一个分类草案,将精神障碍划分为14类。1978年7月中华医学会神经精神科第二届学术会议在南京市召开,提出成立专题小组对廿年前的分类草案进行修订, 1979年在上海市召开“医学百科全书,精神病学分卷”编委会时,又进行了讨论修改,并在同年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上正式公布,名为“精神障碍分类(试行草案) ” 。将精神障碍分为10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