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于2006年2月27日正式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指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将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临床检验项目与其他临床实验室的同类项目进行比对,或者用其他方法验证其结果的可靠性。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区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实验室应当制定出进行检验项目实验室间比对的程序,例如,可以将患者的样品送到另一所实验室,以便于获得室间比较的数据。一般通过实验室间比对很难评价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