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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 ......

——《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书名:《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栏目: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 一、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组织
参编:
页码:22-2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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