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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须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诊所总平面布置图.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原受理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实用口腔诊所管理实践》
书名:《实用口腔诊所管理实践》
栏目:实用口腔诊所管理实践 > 第十四章 Q&A
作者:于秦曦 魏世成
参编:蔡德良(DanielChoy),谭秉廉(RobertTam),于秦曦,卢海平,李志辉
页码:303-30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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