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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Ⅲ期临床试验

证实或验证药物疗效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SFDA在1999版《新药审批办法》中规定,期临床试验应在新药申报生产前完成,一般在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接着进行。原则上与Ⅱ期盲法随机对照试验相同,但Ⅲ期临床的对照试验可以设盲也可以不设盲进行随机对照开放试验(randomized con troled openlabeled clinical trial)。某些药物类别不仅有近期试验目的,还有长期的试验目的,如比较长期治疗后疾病的死亡率或严重并发症的发生率等,则Ⅲ期临 ......

——《消化系药物临床研究和治疗学》
书名:《消化系药物临床研究和治疗学》
栏目:消化系药物临床研究和治疗学 > 上篇 药物的临床研究 > 第四章 新药的临床研究与评价 > 第二节 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
作者:房静远 陆伦根
参编:保志军,蔡雄,蔡毅东,陈平,陈朝飞
页码:34-3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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