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计所规定的病例和对照人群中,分别抽取一定的研究对象,一般对照数目应等于或多于病例人数,此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与规定。这种类型适合于广泛地搜寻可能的危险因素,实施起来也比较方便,获得的信息比较多。其次在于控制混杂因素的混杂作用,此时匹配的特征或变量必须是已知的混杂因子,或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其为混杂因子,否则不应该匹配。把不应该匹配的项目列入匹配,即对不是混杂因素的变量进行匹配,企图使病例组与对照组做到尽量一致,就可能会徒然丢失信息,而且增加了工作的难度,结果反而降低了研究效率,这种情况称为配比过度(ov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