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 1999 ]第6号),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