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南长沙410013 , 2.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医疗损害以医疗主体的医疗活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分为有过错的医疗损害与无过错的医疗损害。很多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早期不会有明显的临床表现,这增加了疾病的危险,医护人员只能按照科学理论进行预防,但其预防效果由于早期敏感诊疗手段的缺乏不得而知,而很多疾病一旦表现出临床症状便已经危及生命,很多时候无法逆转。因此,由于诊疗手段及有效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