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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四、法律责任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母婴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 2003年,某省某市文女士怀孕期间,在被告医院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期间进行的5次B超检查中,医院的检查报告除第一次显示“胎儿结构未见异常”之外,其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八章 其他相关卫生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193-19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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