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五条也规定,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第六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四条规定,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对收入急诊室观察的病人,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