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2的李为因为被精神卫生中心强行收住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李为在2003年5月至6月虽有情绪不稳定和毁物行为,但尚不足以认定其在2003年5月无民事行为能力,目前被鉴定人李为有民事行为能力。针对案例2思考下列问题:①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的依据是什么?民事法律能力包括些什么能力?而有明显幻觉妄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于幻觉妄想的影响,可能认为医院的工作人员都是与他人串通好的,欲加害于己,拒绝住院,此时患者并不能够认识住院对他的利弊,不具有辨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