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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 质 检 验

第三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第三十一条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第三十二条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第三十五条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 【附件】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133-13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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