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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缺陷新生儿处置的伦理

缺陷新生儿是指与生俱来的智力低下或身体缺损的病残婴儿。有的是进行性的,即智力或身体缺损将进一步恶化,通常是短寿的,如无脑畸胎、脊柱裂、脑麻痹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作出诊断和处理意见:对缺陷新生儿进行必要的各种辅助检查(如X光、B超、染色体检查等)以确定诊断,并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或医师、助产士或护士三级医护人员根据分类标准对缺陷新生儿的处置提出确切意见:舍弃、选择性舍弃或不应舍弃,并共同签字。任何其他因素如父母婚姻是否稳定,家庭经济状况好坏,是否私生子等,都不能影响医务人员对缺陷新生儿的处理决定。 ......

——《医学伦理学》
书名:《医学伦理学》
栏目:医学伦理学 > 第十二章 生育医学干预中的伦理问题 > 第三节 遗传与优生伦理
作者:王明旭
参编:尹梅,严金海,马长永,王云岭,王明旭
页码:186-18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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