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判例法,美国普通法没有要求使用同意表单,而且,有些法庭还特别声明同意表单并非必要①。虽然如此,人们业已公认:同意表单“只不过是陪审团考虑的一件额外证据… …除非一个人已充分地通知了拟定医疗活动的重要风险和医疗选项,任何给出的同意— — —无论口头或书面— — —必然是不奏效的② ”。但是,我们必须首先真挚地承认患者的自治权利,然后,必须采取措施让患者确信自己的这种自治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患者行使这种权利,也只有在患者能够行使自治权利的基础上,医师才有可能获得在同意表单上签署的医疗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