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 、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为贯彻落实《条例》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以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