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诉讼中,书证主要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勘验、搜查、扣押等方法收集的,也包括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的书证。因此,司法机关要求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案情的书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刑法》第101条规定:“侦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第109条又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它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发现能用来证明案情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据《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