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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执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本条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3 ﹒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4 ﹒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如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却不加以制止的等行为。本条处罚的行为,不仅要求有违法行为,而且必须有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当然,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能触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174-17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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