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2002年4月4日颁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预防、医疗事故的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及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4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