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药发明的专利保护,各国做法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已知名化学物质第一次发现药物活性而导致的发明,各国的专利保护方式不尽相同,从而授权专利的保护效力也差异较大。例如,德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都明文规定,对于第一次用作药物的已知化学物质,仍然可以授予一项限定用途的物质专利,从而使其享受在医药领域的“绝对保护”。在大多数对药品给予产品专利保护的国家,药品专利的保护期与其他领域的专利一样,没有任何例外规定。因此,其专利法中在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条款中都明确规定,在药房按照医生处方为特定病人配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