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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职业病诊断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诊断,具有归因判断的法律效力。做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参与诊断的医师应在诊断证明书上共同署名,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为确保职业病诊断科学、客观,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设市级和省级两级鉴定组织—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国家负责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医师师资和尘肺病诊断医师培训,各省负责 ......

——《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书名:《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栏目: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 上篇 总论 > 第七章 职业卫生法规与监督管理 > 第四节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作者:金泰廙 王生 邬堂春 吴逸明 李 涛 赵金垣
参编:王世俊,梁友信,常秀丽,陈波,陈杰
页码:454-45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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