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至六十 二条对药品广告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禁止发布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广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零售药店在销售小容量注射剂(最小包装在50毫升以内)药品时,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自2001年12月1日起,申请发布经遴选公布的非处方药品广告,广告主必须提供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2001年先后三批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