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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药与劣药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配制)、销售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

——《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 第二章 药品的监督管理 > 第一节 药品及其特殊性
作者:吴永佩 张 钧
参编:叶桦,刘良述,刘鸿琴,汤光,许树梧
页码:22-2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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