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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地质灾害的法医学处置

地质灾害(geologic hazard)是在自然和(或)人为因素的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通常是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较多、经济损失巨大,具有突发性、多发性、群发性和渐变影响持久等特点。 ......

——《法医现场学》
书名:《法医现场学》
栏目:法医现场学 > 第二篇 各 论 > 第二十六章 其他现场的法医学勘验
作者:万立华
参编:于建云,万立华,马智华,王立军,王德明
页码:283-28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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