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条规定相当简略,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已经过时,所以法院在审判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的一般原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来处理。条例》则新增第五章内容,就“医疗事故的赔偿”有关问题进行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答复:“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样《条例》不仅改变了《办法》中规定的一次性象征性赔偿规定,而且也提高了赔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