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非常清楚地指出:捐资举办的民营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营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即税收全免。鉴于民营教育机构有自主选择是否要求需要取得回报的权利,目前绝大多数的民营教育机构都选择不要求有回报,目的是在税收上享受全免的优惠政策。但是,民营医疗机构与民办教育虽然同属公益性事业服务单位,享受的待遇却完全不同,既没有自主选择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权利,又没有享有税收的优惠政策。让人无法理解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