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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免责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将下列典型的情形规定为医疗机构免责事由,体现了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导归责原则的立法精神。事实上,患者家属肖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不配合”行为,如果案件发生在当下,依《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其家属的拒绝配合行为应对患者之死亡承担责任而医院得以完全免责。例如,在给患者进行人工心肺复苏的抢救中,因心脏按压导致肋骨断裂的现象是常见的,这类事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所以,医方无需对患者此类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按当时的标准评判没有过错,则医方无需承担责任。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 述 > 三、医疗损害归责原则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140-14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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